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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耻的“版权申明”
文/王以轩

 
 
    经常上网看新闻的朋友们都会在一些新闻的内容页面的底部,有这样的一段文字: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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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如果说一般小的网站也就算了,而在一些大的网站当中,尤其是竟然有一些政府网站竟然也搞这个,这就让老夫受不了啦。
   
    如果只有第一条,那也说得过去。
   
    可下面的第二条,老夫就感觉自己仿佛被强奸了一样。你的东西不允许别人转载,但是你自己又在转载未经别人的授权的作品,这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侵犯版权,意味着你侵犯了别人的利益。凭什么你可以强奸别人,而别人不能强奸你呢?
   
    现在倒好,你一句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”就完事了?就为自己的罪行开脱了?
   
    第三条就更可笑了,你侵犯别人的版权,还自行设置一个有效期——30天!
   
    按您的意思,如果超过30天就不算侵权了?找你们也就不认账了?
   
    真是比无赖还无赖,比流氓还流氓。
   
    像这样的网站应该去死。
 
 

日期:2010-01-23 22:54:30 浏览次数:1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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